2020年6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L 203/28)发布了对REACH法规附件II的修订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文件对欧盟版SDS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要求。考虑到SDS的更新需要时间,新版法规给予了两年的过渡期,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有出口欧盟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提前做好SDS更新。
文件修订背景
欧盟之所以发布该修订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纳米材料管理要求生效
2020年1月1日起,欧盟2018/1881法规,针对REACH法规附件I、III以及VI到XII的修订将正式生效。根据(EU)2018/1881的规定,有关纳米材料的相关信息必须在SDS中得到体现。
联合国GHS制度的修订
联合国GHS制度自2003年出台以来,每两年修订一次。欧盟REACH法规附件II作为欧盟SDS编写的技术要求,理应要符合GHS制度的修订频率。本次修订也采纳了联合国GHS制度第6和第7修订版有关SDS编写的新要求。
欧盟配方唯一性标识(UFI)要求生效
2017年3月22日欧盟CLP法规新增附件VIII(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要求在欧盟境内采用统一的毒物中心通报(PCN),其中就包括在产品的标签上增加UFI信息。同时也规定,如果化学品没有包装或在工厂现场使用,可以在产品的SDS第1.1部分体现UFI信息。为了执行上述要求,原有的REACH法规附件II也需要修订,以和上述要求保持一致。
落实内分泌干扰物供应链传递的要求
2018年12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建立一个全面的有关内分泌干扰物的欧盟框架”的文件,其中对如何通过SDS,沿着供应链进行内分泌干扰物的危害信息传递,提出了很多的具体要求。为了落实上述要求,欧盟此次修订了REACH法规附件II。
化学安全使用的内在要求
欧盟CLP法规针对部分化学品分配了特定浓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这些信息对于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在SDS中体现此类信息。
主要修订内容
SDS第1部分
如果一种混合物根据CLP法规附件VIII的A部分,被分配了配方唯一性标识(UFI),而且产品没有包装或在工厂现场使用,则需要在SDS的第1.1部分体现该混合物的UFI代码信息。
SDS第2部分
在SDS的第2.3部分“其他危害(other hazards)”需要展示的信息中,增加了物质是否具有内分泌干扰物的说明,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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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是否因为属于内分泌干扰物,而列入REACH法规附件 XIV授权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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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是否符合(EU)2017/2100或(EU)2018/605所确定的内分泌干扰物确定标准
SDS第3部分
第3部分有关物质或混合物组分信息的展示内容需要增加,主要为纯物质和混合物两个部分:
如果有已知物质的SCL(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则需要在第3部分予以展示。此类信息可以从欧盟CLP法规附件VI第3部分的统一分类清单中查询到,或者依据CLP法规附件1确定。
在编制混合物SDS时,新增了以下三种情况下的信息展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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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整体按照CLP法规分类,具有物理或健康或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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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整体按照CLP法规分类,没有物理或健康或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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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物质新增的展示要求,同样适用于混合物中的组分
SDS第9部分
此部分是有关化学品理化性质,本次修订吸纳了联合国GHS第7修订版的技术内容,对展示的理化参数做了修订和增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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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来的“外观(Appearance)”修改为”物理状态(physical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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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来的“黏度(Viscosity)”修改为“运动黏度(Kinematic visco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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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颜色(Colour)”和“颗粒特征(Particle characteristics)”
SDS第11和12部分
在这两部分的“其他危害”中,增加了一条有关“内分泌干扰物信息”的描述。如果物质属于内分泌干扰物,则在此部分应该详细描述由此产生的具体健康和环境危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