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含有聚氯乙烯废物(以下简称“回收硬质PVC”)产生的混合物,用于电动门窗,其中回收硬质PVC材料中的镉浓度不超过0.1%(重量),铅浓度不超过1.5%(重量)。
● 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电动门窗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REACH法规附录XVII第63条第18(a)至(d)点规定类别的新物品。
●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其铅浓度≥PVC材料重量的0.1%,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这些制品上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含有≥0.1%的铅”。
● 如果由于物品的性质而无法在物品上提供标记,则应在物品的包装上提供标记。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聚氯乙烯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当局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聚氯乙烯的回收来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内容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公认标准制定的证书,可用于证明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
● 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提出的宣称应附有独立第三方颁发的证书,该证书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含量的同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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