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8部门发布联合公号,确定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该清单物质已于2023年3月1日施行。
新污染物清单包括14大类物质,多数物质都是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相关部门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相关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等管控措施。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
● 十溴二苯醚
● 短链氯化石蜡
● 六氯丁二烯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三氯杀螨醇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 二氯甲烷
● 三氯甲烷
● 壬基酚
● 抗生素
● 已淘汰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
中国作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签署国,一直积极致力于相关物质的削减和限制工作,《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中的相关物质多数都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与欧盟POPs法规相关管控物质有大量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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