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5/EU 第5(2)条
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列出的豁免,对于附录I中1-7,10 ,11类产品,其豁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第8和9类产品,豁免期限最长可达7年,除非特别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2011年7月21日在附录IV中列出的豁免,其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的规定
-2011/65/EU 第5(5)条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提出。在更新决定发布前,现有的豁免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的规定
-2011/65/EU 第5(6)条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驳回或一个豁免被取消时,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最晚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后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