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除非符合特定的取舍准则,否则应避免系统边界取舍。明确规定基于材料和能量流以及环境重要性水平(单个总分),最多可排除3.0%以内(累计)的过程和基本流;
c) 明确规定了应考察的16种环境影响类别,且明确规定了类别参数、特征化模型和默认的特征化因子、归一化基准和权重因子。
2、环境足迹清单分析:
a) 规定了某些详细的建模要求和数据(如电力、运输、农业生产等);
b) 规定了数据质量要求(半定量),明确要求将过程划分为“情形1 公司运行过程”、“情形2 非公司运行但可获得公司特有数据的过程”和“情形3 非公司运行且无法获得公司特有数据的过程”,对不同过程的数据要求不同。“情形1”必须采用公司特有数据,“情形2”可按规定采用公司特有数据或采用EF合规次级数据,情形3必须采用EF合规次级数据;
虽然欧盟环境足迹方法建议针对的是全面的环境影响,但在产品碳足迹方面,欧盟所有针对具体产品的碳足迹方法都是按照PEF方法制定的,而不是EN ISO 14067。如欧盟新电池法规明确规定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应符合最新版的PEF方法及相关PEFCR的要求,欧盟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基本要素就是按照PEF方法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