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目前国内可以预见到受影响最大的工业类板块将是出口到欧盟或者计划以欧盟为潜在市场的钢铝制品生产企业。SGS工业服务部的CBAM知识小百科栏目将为您介绍和分享最新法规标准和进展,并通过每期的Q & A为大家解答目前市场上最关注和最容易困惑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的更新并通过留言板与我们积极互动,让SGS帮助您的企业从容应对新的欧盟关税法案要求,避免过度焦虑和平添无效成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最优解。
在本期的CBAM知识小百科,SGS将与您分享CBAM关于过程排放的定义。
随着CBAM进入过渡期,不少企业已经开始和其欧盟进口商之间进行排放数据交流,在碳排放的盘查与计算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与各种排放源流以及各种排放源相关的排放,例如燃料燃烧带来的燃烧排放,因为电力使用而产生的间接排放,因为热源的使用(如蒸汽)而产生的排放,当然还有所谓的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既“过程排放”。那么与燃料燃烧、电力、热流等概念相对明确的排放相比,“过程排放”是如何定义的?其涉及哪些方面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在CBAM过渡期的实施条例中,将“过程排放”定义为由于物质之间的有意和无意的反应或其转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而非燃烧排放,主要目的不是产生热量,其包括以下过程:
a) 对矿石、精矿和次级材料中的金属化合物进行化学、电解或火法冶金还原而产生的排放。例如,钢铁厂进行铁矿石还原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 从金属和金属化合物中去除杂质产生的排放。例如,在炼钢过程中,进行脱碳处理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c) 碳酸盐的分解,包括用于烟气净化的碳酸盐产生的排放。例如水泥熟料生产中,含碳酸盐原料煅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d) 含碳原料参与化学合成反应的产物和中间产物的过程中产生的排放。
e) 使用含碳添加剂或原材料产生的排放。例如,使用质量平衡法,各种含碳原材料、最终产品以及料渣等,经过全面平衡后,产生的净排放。
f) 化学或电解还原类金属氧化物或非金属氧化物,如氧化硅和磷酸盐。例如,电解制铝过程中,石墨电极消耗产生的排放。
Q: 使用生物质产生的排放如何计算?
- CBAM 方法遵循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相同的规则。
- 如果生物质被用作加工投入(例如,木炭被用作高炉的还原剂或用于生产电极),则不计算生物质使用产生的排放("零评级")。
- 如果生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被用作燃料(即用于能源目的),除非生物质符合可再生能源指令(欧盟)2018/2001 的相关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否则排放量将被计算在内。适用标准取决于所使用的生物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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