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第(b)条的豁免适用于HBCDD的浓度≤75mg/kg(0.0075%重量比)的物质、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阻燃制品的成分。对于在生产用于建筑或土木工程的EPS和XPS保温材料中使用了再生聚苯乙烯,第(b)条应适用于HBCDD浓度≤100mg/kg(0.01%重量比)。欧盟委员会应在2026年1月1日前对第(1)点中规定的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4条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根据(EU) 2016/293和2016/C12/06号指令,在2018年2月21日之前已经在建筑物中使用的含有HBCDD的发泡聚苯乙烯制品,和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在已经建筑物中使用的产品已含有HBCDD的挤出聚苯乙烯制品,可以继续使用。
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前提下,2016年3月23日后投放市场的使用HBCDD的膨化聚苯乙烯应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标签或其他方式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