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长租公寓、租金贷、群租房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这也是继住建部公开住房租赁条例后,首部公开的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这份《意见稿》中,对诸多热点问题的整治措施都属于创举,如首次落实租金调控机制,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达标的房屋也首次被明确规定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 第十条 下列住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危房的;
(三)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出租人为个人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单位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住房不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相关规定的;
(二)出租住房未按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的;
(三)出租住房不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要求的;
(四)将住房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
(五)出租危房用于居住的;
(六)出租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住房用于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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