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食品接触陶瓷受《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的管制。根据该法律,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 1.1L)和大型中凹器皿(³ 1.1L)必须符合铅和镉的迁移(《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附表13),物理/性能特征和标签要求。
根据法律中的定义,陶瓷器皿是指任何被用作盛装食品的陶瓷器皿或包装,由骨瓷,瓷器,玻璃瓷器,陶器(包括铁炻器和炻器)制成的,用于或打算用于人类食用的食物的制备,包装,储存,运输或接触。
2020年3月,世贸组织(WTO)发布了马来西亚的一项提案,宣布其打算扩大《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规定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限制的范围,以包括陶瓷炊具。 根据第G/SPS/N/MYS/44号通知并附于WTO第20-2546号文件的修订草案包含两个重要更改:
- Creating the new section 28(2) to Regulation 28 of the Food Regulations 1985 by providing a definition
- 通过添加炊具的定义来创建《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新的第28(2)节,即炊具是任何意欲通过传统加热方法或微波加热的陶瓷器皿
- 修订附表13中这些产品中铅和镉的允许迁移限值(参见表1)
根据WTO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
表1总结了陶瓷炊具中铅和镉的迁移要求的要点。
2020年3月31日,WTO第20-2546号文件 修改附表13:铅和镉的迁移 ——最大允许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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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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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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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样本的迁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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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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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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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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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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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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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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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形状,颜色和装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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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7年,马来西亚修订了镉的迁移限值,对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和大型中凹器皿的要求变得相对宽松了(SafeGuardS 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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