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于洗净类化妆品中的D4和D5,第1段(c)点自2020年1月31起适用。本条款所述“洗净类化妆品”,指法规(EC) No 1223/2009条款2(1)第(a)点定义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后可用水清洗干净的化妆品”;
(b)对于除第3段(a)点所述化妆品以外的所有化妆品,第1段将于2027年6月6日起适用;
(c)对于法规(EU) 2017/745第1(4)条和法规(EU) 2017/746第1(2)条定义的装置,第1段将于2031年6月6日起适用。
(d)对于指令2001/83/EC第1条第2点定义的医药产品,以及法规(EU) 2019/6第4(1)条定义的兽药产品,第1段将于2031年6月6日后适用。
(e)对于用于纺织品、皮革和毛皮干洗溶剂的D5,第1段和第2段将于2034年6月6日起适用。
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
(a)投放市场用于以下工业用途的D4、D5和D6:
-作为有机硅聚合物生产中的单体
-作为生产其他硅物质的中间体,
-作为聚合反应中的单体,
-用于混合物的配制或重新包装中,
-用于物品的生产中,
-用于非金属表面处理;
(b)投放市场用作法规(EU) 2017/745定义的用于疤痕和伤口的治疗和护理、伤口的感染预防和造口护理的设备中的D5和D6;
(c)投放市场用于艺术品和古董的清洁或修复的D5;
(d)投放市场用作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研发活动的实验室试剂。
作为豁免,第1段(b)点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D4、D5和D6:
-作为有机硅聚合物本身的成分,
-作为根据第6段豁免的混合物中的有机硅聚合物的成分。
作为豁免,第1段(c)点不适用于在以下情况投放市场的含有作为有机硅聚合物残留物的D4、D5或D6的混合物:
(a)D4、D5或D6在用于粘合、密封、胶粘和铸造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质浓度≤1%(以质量计);
(b)D4在用作防护涂料(船舶涂料)的混合物中的浓度≤0.5%(以质量计),或D5/D6任一物质浓度≤0.3%(以质量计);
(c)D4、D5或D6在用作法规(EU) 2017/745第1(4)条和法规(EU) 2017/746第1(2)条定义的装置(第6(d)段中提到的装置除外)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质浓度≤0.2%(以质量计);
(d)在用作法规(EU)2017/745定义的牙印模装置的混合物中,D5浓度≤0.3%(以质量计),或D6浓度≤0.1%(以质量计);
(e)在用作马蹄硅胶内垫或马蹄的混合物中,D4浓度≤0.2%(以质量计),或D5/D6任一物质浓度≤1%(以质量计);
(f)D4、D5或D6在用作增粘剂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质浓度≤0.5%(以质量计);
(g)D4、D5或D6在用于3D打印的混合物中的各物质浓度≤1%(以质量计);
(h)在用于快速成型和模具制造,或通过石英填料稳定的高性能用途的混合物中,D5浓度≤1%(以质量计),或D6浓度≤3%(以质量计);
(i)D5或D6在用于移印或印刷板制造的混合物中的任一物质浓度≤1%(以质量计);
(j)D6在用于专业清洁或修复艺术品和古董的混合物中浓度≤1%(以质量计)。
豁免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在纺织品、皮革和毛皮的严格控制的封闭干洗系统中作为溶剂使用的D5,在该系统中,清洁溶剂被回收或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