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较与前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
-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具体参见法规第十八条);
- 新增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二十二条);
- 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三十六条);
- 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三十七条);
- 新增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三十八条);
- 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三十九条);
- 新增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四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方面
- 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七十八条);
- 明确了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批。(具体参见法规第八十一条);
- 明确转移危险废物的,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八十二条);
- 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具体参见法规第九十九条)。
建筑垃圾、污泥、电子电器的管理方面
- 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具体参见法规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具体参见法规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参见法规第六十六条)。
法律责任方面
- 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体参见法规第一百二十二条);
-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加大了处罚金额,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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