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办流程主要包括网上申请、提交书面材料和核发材料三个部分。具体内容详见以下流程图:
网上申报流程
1. 登录申报系统
打开环境保护局网站,依次点击“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专栏”——“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申报系统”——“网上申报”进入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 注册系统账号
企业端账号请于企业端自行注册,注册需要企业填写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3. 填报申请内容及企业信息
登陆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可选择相应的业务进行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需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后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后如需对许可证进行变更,延续或补办,可点击相应选项。
4. 申请信息公开
在网上提交申请前,将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5. 网上提交申请
网上信息公开结束后,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申请。
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排污许可证变更、撤销、注销、遗失补办
一. 变更
1. 基本信息变化:污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2.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 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项目
4.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 依法分解落实的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
6. 限期达标规划实施
7.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8. 其他情形
二、撤销
1. 超越法定职权核发的
2. 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的
3. 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核发的
5.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
1.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排污单位依法终止排污行为的
3.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遗失补办
1.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