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丹麦发布了2020年5月30日第766号法令(点击了解详情),以取代其有关某些包装要求的现行法律(2015年12月7日第1455号法令)(点击了解详情)。新法令中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与之前类似,其中包括:
- 包装及其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超过100 ppm,但1973年3月6日第122号法令所定义的仅由含铅玻璃制成的包装除外
- 在制造过程中非故意添加玻璃包装中受这些重金属影响的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超过250 ppm(符合第2章第6条“玻璃包装的要求”)
新法令包含了全新的第3章第12条“某些类型的手提袋收费”。
2020年5月30日第766号法令(某些包装要求)废除了2015年12月7日第1455号法令。
有两个有效日期:
- 2020年7月1日(2020年5月30日第766号法令),除第3章第12条所述的某些类型的手提袋收费之外的某些包装要求
- 2021年1月1日,第3章条12条,涉及某些类型的手提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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