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欧盟公报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公布欧盟委员会 (EU) 2021/850 号修订案,主要就 (EU) 2020/217 号授权条例确定的CMR物质对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附录II、III、IV和VI进行修订,涉及二氧化钛、水杨酸等物质的监管条款。
二氧化钛 Titanium Dioxide
二氧化钛及其纳米形态,目前受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V第143条款和附录VI第27/27a条款监管,可作为着色剂或防晒剂使用。(EU) 2020/217 号授权条例将空气动力学直径≤10微米的颗粒含量为1%及以上的二氧化钛粉末确定为2类吸入致癌物质,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欧盟CLP法规要求监管。
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Article 15规定,2类CMR物质若经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评估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可豁免禁用。2020年10月6日,SCCS发布关于二氧化钛用于可吸入暴露化妆品的科学意见 (SCCS/1617/20)。在该意见结论中,SCCS表示,空气动力学直径≤10微米的颗粒含量为1%及以上的二氧化钛粉末以25%浓度用于面部散粉产品和1.4%浓度用于发用气溶胶喷雾型产品时,对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是安全的;而对专业人士,发用气溶胶喷雾型产品使用的安全浓度为1.1%。
基于SCCS上述意见,欧盟决定授权空气动力学直径≤10微米的颗粒含量为1%及以上的二氧化钛粉末为化妆品限用物质、化妆品准用着色剂和防晒剂使用。因此,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I、附录IV第143条款、附录VI第27条款进行如下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I新增如下条款
编者备注:原文下表中参考号为x。按附录IV第143条款和附录VI第27条款更新内容,此处参考号应为321,故作此修改以便阅读。具体以后期官方更新为准。
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V第143条款替换为如下条款
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VI第27条款替换为如下条款
水杨酸 Salicylic Acid
水杨酸用作非防腐目的时,受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I第98条款监管。2019年,欧盟委员会 (EU) 2019/1966 号修订案对该条款进行了更新,新增多项限用条件(了解更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但修订后的这一条款并未完全囊括SCCS关于水杨酸安全性意见结论中的安全使用场景(SCCS/1601/18,了解更多)。基于此,欧盟委员会决定扩大水杨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范围,授权其用于身体乳液、眼影、睫毛膏、眼线、唇膏和除臭滚珠产品,对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I第98条款进行修订,自2021年6月17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I第98条款替换为如下条款
收录新CMR物质至禁用物质清单
除了二氧化钛,其它被(EU) 2020/217 号授权条例确定为CMR物质的物质均没有被豁免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情况。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其中未被列入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的物质添加至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II监管,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物质如下表。
编者备注:原文下表参考号一列均为’x’,建议关注近期官方更新,应该会纠正并确定对应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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