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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署已最终确定PFAS报告规则

美国环保署已最终确定PFAS报告规则

原创
2024-07-22 14:00:00
标准动态
作者: SGS_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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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署已最终确定了一项报告规则,要求行业报告自2011 年以来制造或进口的任何全氟烷基和全氟烷基化合物(PFAS)

2023年9月28日,美国环境保护署签署了《毒性物质控制法对全氟烷基和全氟烷基化合物的报告和记录要求》(88 FR 70516)。这项规定基于美国环境保护署毒性物质控制法第8(a)(7)条款的制定,并将在《联邦法规》第40章第705部分中添加。该规定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出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进口PFAS(包括含有PFAS的物品)的企业建立了记录和报告要求。根据最终确定的规定,PFAS是指至少包含以下结构元素之一的物质:

R-(CF2)-CF(R’)R’’, 其中CF2和CF基团均为饱和碳

R-CF2OCF2-R’, 其中R和R’可以是F、O或饱和碳

CF3C(CF3)R’R’’, 其中R’和R’’可以是F或饱和碳

 

与2021年6月公布的拟议规定相比,该规定略微增加了适用于该规定的PFAS类型数量。报告要求还包括符合规定定义的氟聚合物。该定义与美国各州的定义不一致,各州将PFAS定义为至少含有一个完全氟化的碳原子的物质。


美国环境保护署将在其CompTox Chemicals Dashboard上提供符合该定义的物质列表。自2011年以来生产的其他符合TSCA对“化学物质”定义的商业化合物,由于豁免而可能无需进行TSCA通知或报告,但仍受该规则的约束。报告将通过该机构的Central Data Exchange电子平台进行。报告所需的信息包括化学身份、使用类别、生产量、副产品、环境和健康影响、暴露人数和暴露时间、以及处置情况。


该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生效企业有18个月的时间收集信息并完成报告。仅涉及进口物品的小型企业将有额外的六个月时间进行报告。根据该规定,小型企业被定义为年销售额与其母公司合计不超过1.2亿美元,并且化学物质的年生产量不超过10万磅;或者年销售额与其母公司合计不超过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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