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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电池是自己公司制造的,公司当然要满足电池法规中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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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无论制造商是在欧盟境外(如中国)还是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其责任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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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法规要求适用于所有电池,也同样适用于电池的部件如电芯、电池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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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对电池有害物质的要求与原电池指令的要求一模一样;以为所有电池,镉含量超过0.002%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都必须标有关金属的化学符号:Cd或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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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碳足迹要求就是电池法规的全部,忽略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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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再生含量(recycled content)"要求与废电池管理要求相互关联,殊不知两者是完全独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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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电池报废后的处理要求全部与自己有关,如以为“电池再生效率”和“材料回收水平”也与自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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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电池合格评定全部可以自己开展,或者误以为合格评定只能由通报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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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自己作为电池制造企业,就必须满足电池法规规定的所有电池护照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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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必须通过参与某个电池护照联盟才能满足电池护照要求;过分专注于电池护照要求,不知道电池护照只是电池法规众多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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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电池必须随附“合格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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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电池有明确的追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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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绿色公共采购也是与公司相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