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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专家梳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六大关注点

SGS专家梳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六大关注点

原创
2021-04-25 09:30:56
技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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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重要监管依据。SGS化妆品专家团整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六大关注点,帮你高效快速了解新规。

一、公布依据摘要

除部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必须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因此,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需要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二、评价方法统一化

条例明确了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19个功效宣称项目和所需采用的评价方法。其中依据的评价试验最优先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三、试验数据共用

条例收录“等效评价指导原则(第一版)”,对于同基础配方的彩妆产品,如果不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功效功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作为功效宣称评价的依据。

四、报告出具机构

宣称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特殊化妆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须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后出具报告。普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则可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开展均可。

五、新功效宣称

对于新功效宣称,条例要求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合适的评价依据。如果这一新功效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试验方法,需要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方法验证。

六、产品功效可通过原料功效宣称

对于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在证实原料具有所宣称的功效,产品可使用与该原料宣称具有充分关联性的功效宣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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