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是首个食品接触用黏合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经过一年过渡期后,即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开始实施。
标准所指的黏合剂,定义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产生胶接作用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包括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如水果贴纸用压敏胶等),和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如复合材料层间使用的黏合剂等)。
标准规定的主要质量指标包括:

★ 注:
a. 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对于间接接触食品的黏合剂层,该项目按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b. 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60 mg/kg。
c. 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的黏合剂。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开展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检测。本标准附录、GB 9685及相关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要求中可以看到,黏合剂的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基本都是针对施工完毕的黏合剂层,测试在含有黏合剂的终产品上开展即可。用未成形的胶粘剂直接进行测试反而是不合适的。
此外,食品接触用黏合剂产品需要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用或间接接触用)。需注意的是,本条标签要求针对胶粘剂产品本身,其他类别如铝塑复合膜袋等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胶粘剂的终产品无需标注。

GB 4806.15-2024还提出了新的肯定列表,即食品接触用黏合剂生产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及其使用要求。只有标准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的物质才可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基础原料,只有标准附录A、B及相关公告中的物质才可作为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的基础原料。同时,附录也规定了一部分原料的特定迁移量和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制造商应重视该原料要求,避免在生产工艺中使用标准范围之外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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