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发布形式: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三),与《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并列为宠物饲料产品的强制性要求。
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犬、宠物猫直接食用的宠物饲料,不包括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基本内容 |
产品名称 |
原料组成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
净含量 |
贮存条件 |
使用说明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
产品执行标准 |
声称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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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标示的提示性合规性内容
■ 需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解析:不得错字、漏字、多字
■ 宠物饲料产品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解析:粘贴/印刷皆可;标示"合格品"、附具合格证等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形式均可
■ 含有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解析: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行业资讯
1. 2019年9月1日,宠物食品法规《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全面实施!<点击查看详情>
2018年4月27号,国务院正式颁布了针对宠物食品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于2018年6月1日起陆续实施 。直至2019年9月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中的规定将全面实施。除了已经实施的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文件外,2019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规定有: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抽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准,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2. 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7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牧发【2019】22号》文件,制定了《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要求》和《2019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指出,2019年采用“互联网+饲料监管”的模式开展饲料监督抽查。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随机确定1000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抽取4000-4500份样品。工作方案中规定了不同饲料产品及检测指标,其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检测项目如下: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除宠物饲料外)主要检测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铬、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付马毒素、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其中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需加测β-受体激动剂13项,禽饲料需加测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水产饲料需加测氯霉素。
宠物饲料检测项目包括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铬、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付马毒素。
3.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饲料禁抗成定局!<点击查看详情>
2019年7月9日,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对相关管理政策作出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意味着目前仅有的26种药物饲料添加剂在2020年7月1日后就会成为历史!也就是说,除中药外,饲料中将再也没有其它的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