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为首部药物警戒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填补了制度空白。
《办法》强化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同时也为上海市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它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药物警戒活动以及监督管理提供了指导意见。